部分房产交易享受免税政策
本报8月16日讯(通讯员张炎冰记者周丽)今天,石家庄市桥东、桥西两个房产交易大厅分别增设了两个地税征收窗口,石家庄市地税二分局的工作人员已经到岗,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开征。
虽然是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正式开征的第一天,但交易大厅内前来咨询营业税征收问题的人却络绎不绝。问题主要集中在继承房产、房改房营业税的征收上。一位先生询问,他在2004年从父母处继承了一处150平方米的房产,现在想出卖,是否征收营业税。税务人员表示,虽然是继承房产,但产权证已经变更,征税只看产权证或契证上的日期,因此继承房产也属交易,应征收营业税。
据房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介绍,营业税的征收采取先税后证原则。即买卖双方在产权变更窗口登记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开具营业税税票,卖方凭税票到地税征收窗口缴费,房产部门确认营业税已缴纳后,再进行过户、更名等手续的办理,这一程序将避免逃税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并居住不足2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即征收总房款的5%,如总房款为40万元应征收营业税:40×5%=2万元。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住房转手交易经审核不符合普通住房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部分房产交易可享受免税政策,即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石家庄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按照这一规定,省会大部分二手房交易应属于免税范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