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章取义引发争议 吃透政策解开疑问
最近一段时间,石家庄市财政局农税处接到关于咨询“
购买经济适用房应不应缴契税”的电话骤然增多,本报房地产周刊新闻热线也接到了几位读者打来的电话。
原来,个别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时提出,因自己开发的是
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买房后不用交契税。作为依据,他们还向购房者出示了一份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政府房改办于2003年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了“不得计入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费用”,其中一
项为“实行优惠政策,按规定应当减免的费用”。并进一步说明: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费用包括“免收一次性契税、印花税,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据此,一些开发商和购房者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免交契税。然
而,购房者却并未从地方财政部门得到关于“减免契税”的认可。因此,部分读者对地方财政部门不遵照执行省里文件的做法表示不解。
记者就此咨询了石家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中心单位产科的张子峰
科长和石家庄市财政局农税处一位姓田的负责人,他们都答复说,没有接到过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减免契税的通知。
11月3日,记者拨通了省建设厅房地产处的电话,一位姓封的同
志介绍说,读者所说的这份文件中“免收契税”提法的依据是“冀政办[1999]4号”文件,因我省的契税征收机关是财政部门,涉及契税的政策由财政部门掌握并具体执行,因此应以财政部门的解释为准。
4日,记者采访了省财政厅农税处李忠副处长。他介绍说:1999
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通知中明确了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批准并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这一环节,可不征契税。而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国家从未出台过免征契税的政策,应照章缴纳契税。
看来,文件中所说的“免收一次性契税”,是针对经济适用住房
的开发企业而言,是对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享有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并据此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部分开发商用“购房免交契税”作卖点,完全是出于对政策的断章取义。
本报记者 王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