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由于小区停车位引发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业内人士认为,这类纠纷频发与我们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关。
■地下停车库产权不清
据长期从事房地产代理诉讼业务的北京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长洁介绍,很多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库的产权归属。因此,在发生纠纷后,业主往往认为地下停车库的成本被业主分摊了,地下停车库理应归业主所有;而开发商一般则认为自己拥有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所以理应享有自由定价权。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物权法》通过并生效以后,这一产权不清的问题可望得到解决。
■文件规定模糊
2002年北京市物价局下发的第326号文件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
但是,如果业主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该怎么办呢?该文件没有说。记者为此咨询了宣武区发改委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再次协商。
■业委会难成立
据了解,即便在物业发达的北京地区,依然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陈长洁说,业主委员会难产,一是因为门槛高;二是因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三是许多人对成立这种自治组织不是很热心;四是有些小区入住率不高。
由于业主自治组织的缺位或者无力,在发生此类纠纷后,业主往往难以通过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博弈解决问题,而往往要寻求政府的介入———显然,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个别业主不愿诉讼
由于难以避免“搭便车”问题,个别业主往往不愿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发生此类小区停车纠纷后,无组织的业主个体往往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因为如果起诉的话,起诉者要承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而起诉者个人能从中获得的收益又相对较小。
陈长洁律师认为,要减少小区停车方面的纷争,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晰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适当降低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的门槛,并可强制性规定小区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通过业主自治组织解决小区纠纷。
据新华社 陈玉明 杜宇 何雨欣